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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第十八中学2025级学生校服采购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来源: | 作者:贤阅 | 发布时间: 2026-03-31 | 4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XCG-350101-FJSXY-202600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福建省福州第十八中学2025级学生校服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3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更正采购公告及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04-10 09:30:00,更正为:2026-04-17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6-04-10 09:30:00,更正为:2026-04-17 09:30:00。

因系统公告字数限制,详见其他补充事项。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3月31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一)更正内容:

更正内容1:删除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 评标标准中“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项目

适用对象

比例

描述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15.0000%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小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其报价享受15%(工程项目为5%)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三)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其报价享受15%(工程项目为5%)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5%(工程项目为2%)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哪些货物是由本单位制造,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并对其进行标注,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注: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采购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项目

比例

方法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10.00%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文件,同一采购包内,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实施优先采购的产品,给予产品价格报价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注:①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②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③若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不给予价格扣除。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报价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④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于投标文件中提供属于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资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注: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注: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须提供属于节能(强制类产品)的证明资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更正内容2:将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5、需要落实的政策:节能产品:适用本项目,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或最新公布的品目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本项目,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或最新公布的品目清单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采购包1: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更正为:“5、需要落实的政策:节能产品:不适用本项目。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本项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不适用本项目。”。

更正内容3:将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中“4、报价要求:品目号1-4:福建省福州第十八中学2025级学生校服(夏装)-长裤”,修正为:“4、报价要求:品目号1-4:福建省福州第十八中学2025级学生校服(春秋装)-长裤”。

更正内容4:原公告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04-10 09:30:00,更正为:2026-04-17 09:30:00。

其他内容不变

(二)请各潜在投标人重新通过投标客户端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福建省福州第十八中学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18号

联系方式:0591-875565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省贤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D区301

联系方式:0591-875296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晓宏、陈佳怡、陈丽蓉、林文哲

电话:0591-8752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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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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